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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东莞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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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4-12-02 13:04:19
在广州,一对夫妇约定:谁出轨导致离婚,赔偿对方50万元。男人出轨,被妻子发现。妻子向法院提出离婚,要求丈夫赔偿50万元。法院会支持吗? 《忠诚协议》有法律效力吗?近日,这起离婚纠纷已经经过一审、二审,已经宣判。
约定出轨方赔偿50万元
2017年8月,郑某与袁某登记结婚,婚后没有孩子。
2018年10月20日,两人签署了《婚姻财产协议》,规定今后夫妻双方因婚外情、与他人同居、家庭暴力、或有暧昧异性朋友等原因离婚的,过错方归责人。当事人应当一次性支付赔偿金。对方50万元东莞侦探网,夫妻共同财产平分。
2019年11月3日晚,袁某有与非婚异性入住商务酒店的记录。
郑某认为,在婚姻期间,袁某与其他异性发生了很多不正当关系,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。因此,他向法院提起上诉,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。根据《婚姻财产协议》,袁某向其提起诉讼。赔偿损失人民币50万元。
诉讼过程中,袁某表示同意离婚,但自己没有过错,也不同意支付50万元赔偿金。作为一名卡车司机,袁某所获得的巨额经济补偿远远超出了其支付能力,而且《婚姻财产协议》中规定的一些条款涉及对离婚自由的限制,这些条款应属无效。
法院认为,夫妻应当相互忠诚、相互尊重,共同维护平等、和谐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郑、袁感情基础薄弱。婚后,两人因生活观念、价值观的差异而产生矛盾。现在郑正在起诉离婚,袁已经表示同意离婚。这意味着,双方的关系确实已经破裂。法院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
争议焦点:协议条款是否有效?
本案中,郑某、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独立签订的《婚姻财产协议》第三条、第四条的内容是夫妻双方负有忠实义务的约定,是婚姻第四条的内容。婚姻。文章的具体体现。这个“忠实条款”实际上是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约定,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。本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任何禁止性规定,不限制一方的人身婚姻,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,是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达。不存在欺诈、胁迫、利用他人利益等可撤销情形,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。这被认为符合婚姻的原则和精神。
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袁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,但结合本案情况及袁某的供述,足以认定袁某有异性朋友关系暧昧,影响婚姻家庭。 ,从而导致夫妻关系破裂,他是过错方。考虑到袁某是一名收入一般的卡车司机,协议中规定的50万元赔偿金额与其实际经济情况不相符。显然这个比例偏高,而且不公平。因此,法院根据袁某的经济收入、日常消费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判决。考虑到当地生活水平,袁某决定向郑某支付5万元补偿金。
宣判后,郑某、袁某均不服判决,提起上诉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,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,判决并无不当。因此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民法小课堂
《忠诚协议》具有法律约束力吗?
法官指出,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有支配和处分的权利,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人身自由。 “配偶忠诚协议”是已婚公民自愿约束和限制其婚后行为自由的体现。是夫妻双方同意的结果,符合婚姻和公序良俗的原则。
同时,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《民法典》第1043条规定:“家庭应当树立良好的家风正规的私家侦探-夫妻约定赔偿出轨50万元,但丈夫出轨后却赔不起:,弘扬家庭美德,注重家庭文明建设。夫妻应当“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,互相帮助,维护平等、和谐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”那夫妻之间应当承担“忠诚义务”。相互忠诚是夫妻之间的一项法律义务,违反这一义务可能会导致一定的不良后果,而这种后果的量化和落实可能会体现在离婚上。这对夫妇。
“配偶忠诚协议”的效力取决于其中约定的“违约责任”的具体目的。如果“违约责任”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持婚姻,而是指向离婚时的过错赔偿,那么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夫妻双方的特定目的。离婚时预先约定的婚姻过失赔偿方式、数额和标准,没有瑕疵或者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,可以作为夫妻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,具有法律效力。 。
因此,配偶双方在缔约过程中不得有欺诈等情形,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,不得以协议的形式剥夺、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,如离婚、赠与等。抚养子女、禁止探望子女等婚外情赔偿,否则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。